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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3-07 15:54 信息來源: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索引號:431200/2024-005804 文號:懷環發〔2024〕6號 統一登記號:HHCR—2024—130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9-03-06
簽署日期:2024-03-06 登記日期:2024-03-06 所屬機構: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所屬主題:部門文件 發文日期:2024-03-06 公開責任部門: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HHCR—2024—13001


懷環發〔2024〕6號

關于印發《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

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公安局:

   現將《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懷化市財政局    懷化市公安局

2024年3月6日


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問題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的問題線索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由懷化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獎勵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納入部門預算,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使用并接受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和0745-2714098;

(二)“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三)“全國生態環境投訴舉報平臺”網站;

(四)來信來訪舉報:懷化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室,地址:懷化市迎豐中路738號110室,郵政編碼:418000。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報內容應客觀真實,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或線索;

(二)舉報獎勵限于實名舉報,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信息;以公司或組織名義舉報的還需另外提供公司或組織的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舉報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者生態環境部門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關鍵性作用,對案件調查有重大價值;

(四)生態環境問題線索未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五)舉報線索須經生態環境部門直接核查屬實。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的范圍及獎勵檔次:

(一)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800元獎勵:

1.未經批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2.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后,拒不執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3.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維修單位;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

(二)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給予1000元獎勵: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2.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 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5.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

(三)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 1500元獎勵:

1.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3.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4.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等行為造成生態破壞的;

5.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2000元獎勵: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4.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5.在森林公園內、風景名勝區進行房地產等項目開發,修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和采礦的;

6.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未單獨收集和存放的。

(五)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3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5.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第八條  在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經反復排查仍未發現相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者的,市生態環境局可發布懸賞通告,實施定額獎勵。其中,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懸賞金額不高于1萬元,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懸賞金額不高于2萬元,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懸賞金額不高于3萬元,特別重大環境突發事件懸賞金額不高于5萬元。舉報事項既符合懸賞獎勵條件,也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獎勵標準的,不重復獎勵,按照獎勵金額較高的執行。

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

第九條  對舉報人獎勵應遵循一案一獎原則:

(一)同一個問題線索由不同單位受理后,由一個單位獎勵后其他單位不再重復獎勵;

(二)同一時間同一舉報人舉報同一對象的多項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的,獎金不累計,按照獎勵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予獎勵;

(三)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市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舉報的時間為準,不能確定收到舉報時間的以登記舉報的時間為準;

(四)多人聯名舉報的,獎金交署名第一位的舉報人,獎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五)被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已被立案查處并結案后,該問題再次發生,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確認后,以電話、短信的形式通知舉報人領獎。

舉報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本人銀行借記卡并提供銀行卡開戶行等信息,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署名第一位的舉報人作為代表辦理領獎手續)。

舉報人無法在通知的期限領取獎勵的,可以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延期領獎,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舉報人明確表示放棄獎勵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并予以記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支付,稅費由市生態環境局按相關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取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正在被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或在舉報前已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而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舉報人或其直系親屬是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的;

(五)舉報人無明確聯系方式或個人信息不真實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問題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懷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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