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沅陵縣涼水井鎮(zhèn)楊家坪村盧家組。
代表人:胡高君,該組組長。
住址:湖南省沅陵縣涼水井鎮(zhèn)楊家坪村盧家組012號。
被申請人:沅陵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中華,縣長。
第三人:沅陵縣涼水井鎮(zhèn)上道理村上道理組。
代表人:謝桂芳,該組組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因本案情況復雜,于2024年7月15日決定延期三十日,于2024年7月23日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干田子”“瓦葉田”“三丘田”地段系申請人的三個地名,是申請人的集體山林,集體分山承包到戶時,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盧詩金、盧業(yè)生和劉進先等戶承包經營。2008年林權換發(fā)證時,被申請人收回了山林經營證書,給這些承包經營戶換發(fā)了林權證,后來劉進先戶又將林權證申請換成了不動產權證書。2019年第三人的村民劉朝容、劉芝秀等人以“三丘田”地段系第三人的集體山林,應由他們承包經營為由,先后分別向沅陵縣法院、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申請人劉進先等戶持有的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該系列訴訟均被法院裁定駁回了起訴,可見申請人村民劉進先等戶持有的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合法有效。第三人的“三丘田”在地名上與申請人存在重大誤區(qū),“干田子”“瓦葉田”“三丘田”地段系申請人不同的三個地名,而第三人的“三丘田”則包括了申請人“干田子”“瓦葉田”“三丘田”三個不同的地段。被申請人對于地名和地域的差異并未認真查實,未到申請人組進行實地查證而僅憑第三人錯誤的證人證言進行判定,作出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不僅損害了申請人組集體的利益,也損害了村民劉進先(盧業(yè)松之媳)、盧詩剛(盧業(yè)生之子)、盧冬英(盧詩金之女)等戶的承包經營利益。林業(yè)部門所出示證明均為楊家坪村盧家組插花山,無任何一處為楊家坪盧家組本地所屬山地。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程序違法。申請人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就將“干田子”“瓦葉田”“三丘田”集體山林分給了村民盧詩金、盧業(yè)生和劉進先等戶承包經營,被申請人置盧詩金、盧業(yè)生和劉進先等戶持有的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效力于不顧,在之后的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過程中,沒有將這些承包經營戶作為當事人列進來,不僅侵犯了這些承包經營戶的個人利益,也剝奪了這些承包經營戶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的陳述申辯權和針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行政處理決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作出處理決定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本糾紛系沅陵縣涼水井鎮(zhèn)上道理村上道理組與涼水井鎮(zhèn)楊家坪村盧家組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糾紛,答復人有法定職權。答復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山林糾紛調處申請,并立案登記。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相關爭議地的證據、證明材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且上山實地踏查核實爭議地的范圍、面積和雙方所提交涉及爭議地權屬依據的四至等,并制作了現場踏查記錄。經集體研究,召開山林糾紛調處舉證質證會議。在進行舉證質證的過程中,告知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制作了舉證質證及調解記錄,核對了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對所有參加調處會議的人員實行了簽到,對舉證質證及調解會議的進行過程全部記錄在案。
二、答復人作出處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保護森林、發(fā)展林業(yè),有利于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該爭議林地小地名為“三丘田”,面積約74畝,其四至范圍是東至濾口,南至水淇,西至干田子至土墻嶺組橫路,北至干田子附近橫路岔路口。上道理村上道理組提交的權屬依據有:(一)1953年2月28日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兩份。第一份編號06096號,戶主劉朝俊,所登記的土地包含有爭議地“三丘田”,四至為:東:淇;南:淇;西:嶺;北:張姓田。第二份編號06078號,戶主劉敘春,所登記的土地包含有爭議地“三丘田”,但沒有填寫四至。劉朝俊和劉敘春土地改革時都是上道理組村民。(二)現存涼水井鎮(zhèn)人民政府(原存放在原張家坪鄉(xiāng)林業(yè)站)的1981年《山林經營證登記表》043頁、登記的戶主劉運淼(劉朝容之父)、證號1062號和44頁、登記的戶主劉少金(與劉紹金系同一人)、證號1059號,都登記有爭議地“三丘田”。(三)1985年4月10日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山林經營證書》兩份。第一份編號1059號,戶主劉紹金(與劉少金系同一人、肖菊秀之夫),登記有爭議地“三丘田”,四至為:東:楊家坪;西:運淼;南:三丘田;北:水淇。第二份編號1062號,戶主劉運淼,登記有爭議地“三丘田”,沒有填寫四至,但可以證明劉運淼家在劉紹金家的林地旁邊確實有一塊林地,并相連接在一起,而且該兩家人位于“三丘田”地段的這塊相連林地與楊家坪村盧家組劉進先、盧詩金、盧詩剛三戶在“干田子”、“瓦葉田”、“三丘田”的林地產生重疊。(四)糾紛相關證據資料第55-64頁記錄的上道理村村民劉敘江、劉敘法、劉運堯、劉朝武等證人證言。人民公社時期,原上道理大隊曾組織部分村民分別在爭議地塊搞過勞動和進行林木采伐,當時是以干田子到土墻嶺組的橫路大路為界,大路上是三丘田、路下是瓦葉田。(五)糾紛相關證據資料第57、62頁記錄的上道理村土墻嶺組村民江久海和冉溪村王公溪組村民劉敘郴和劉朝澤的證人證言,可以證明“三丘田”爭議地塊的山(林地)和原有的林(林木)屬于上道理村所有。以上書證、物證及證人證言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楊家坪村盧家組在爭議地范圍權屬依據只有:(一)1981年沅陵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給楊家坪村盧家組盧詩金(盧東英的父親)的《社員自留山證》復印件一份。其小地名登記為三丘田,“四至”為:東至:右平灣;南至:左平灣;西至:上平濾口;北至:下平溝。經我府工作人員現場勘查,該證“四至”東、南方向寫作“左與右”,西、北方向寫作“上與下”,這與爭議范圍實地現場不相符合。爭議范圍實地“上與下”和“左與右”正確的應為相對的“東、西”方向或“南、北”方向。(二)1981年沅陵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給楊家坪村盧家組盧業(yè)松(盧詩佳的父親)和盧業(yè)有(盧詩佳的叔叔、公職人員、現已退休)的《社員自留山證》復印件一份。其小地名登記為干田子溝后,“四至”為:東至:下以大路下溝邊后老林起至上到去二尖路止;南至:左以去二尖以路外老林斜至上路外老林灣止;西至:以路外灣下至溝線止;北至:右以去土墻嶺大路下溝線老林起橫上至溝灣止。根據查證現保存在涼水井鎮(zhèn)人民政府的原張家坪公社楊家坪大隊1981年按照“林業(yè)三定”政策分山到村組到戶時核發(fā)給盧家生產隊(組)的《山林管業(yè)證》存根,涉及該生產隊(組)編號為240-244的5份《山林管業(yè)證》共登計26塊山林的相關檔案資料,在26塊山林中沒有發(fā)現涉及“干田子”、“瓦葉田”、“三丘田”等地名的山林,且26塊山林的東南西北“四至”中也沒有任何一塊林地提到以上三個地名。本府認定“三丘田”爭議范圍盧家生產隊(組)沒有任何的相關合法權屬依據,所以以上兩份《社員自留山證》嚴重缺乏相關佐證和權屬依據支撐,并與爭議地無關聯性。盧家組相關3戶農戶在2008年各自換發(fā)林權證時沒有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權登記換發(fā)證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03〕)6號)和《湖南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fā)證實施辦法》(湘林政〔2003〕10號)等文件精神要求提供規(guī)定的合法依據換發(fā)林權證,僅憑村委會的證明就進行了林權證換發(fā),其換發(fā)行為不符合相關文件要求。沅陵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依規(guī)按程序撤銷了爭議地范圍盧業(yè)生新換發(fā)的林權證(證書號為:湘林證字(2008)第068477號,小班號220號)、盧詩金新換發(fā)的林權證(證書號為:湘林證字(2008)第068453號,小班號218號)和劉進先新換發(fā)的3本不動產權證(1、湘(2017)沅陵縣不動產權第0000362號,小班號214號;2、湘(2017)沅陵縣不動產權第0000369號,小班號215號;3、湘(2017)沅陵縣不動產權第0000358號,小班號219號)。盧業(yè)生、盧詩金戶撤證生效后,沒有再對爭議地主張權益。根據《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府認為,上道理組相關方合法的山林承包經營權應該依法維護,爭議范圍林地所有權歸上道理組所有;爭議范圍內楊家坪村盧家組劉進先戶營造的人工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誰造誰有”的原則歸劉進先戶所有。
綜上所述,答復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內容適當,請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爭議地“三丘田”系第三人集體所有的林地,申請人提供的《社員自留山使用證》無法證實其對爭議地享有相關權利,且舉證時沒有看到原件。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爭議林地系第三人集體所有,且多次到爭議地主張權利。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該爭議林地位于沅陵縣涼水井鎮(zhèn)楊家坪村境內,面積約74畝,其四至范圍是東至濾口,南至水淇,西至干田子至土墻嶺組橫路,北至干田子附近橫路岔路口。經現場核實,申請人與第三人所提供的村民個人的權屬證中登記有“三丘田”山林,雙方對“三丘田”地名的位置、范圍有爭議,但都指認“三丘田”在爭議山地段。
申請人主要證據有:1981年被申請人頒發(fā)給楊家坪村盧家組盧詩金的《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其小地名登記為三丘田,“四至”為:東至:右平灣;南至:左平灣;西至:上平濾口;北至:下平溝);1981年被申請人頒發(fā)給楊家坪村盧家組盧業(yè)松和盧業(yè)有的《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其小地名登記為干田子溝后,“四至”為:東至:下以大路下溝邊后老林起至上到去二尖路止;南至:左以去二尖以路外老林斜至上路外老林灣止;西至:以路外灣下至溝線止;北至:右以去土墻嶺大路下溝線老林起橫上至溝灣止)。
第三人主要證據有:1953年2月28日被申請人頒發(fā)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編號分別為06096號(戶主劉朝俊,所登記的土地含有名稱 “三丘田”,四至為:東:淇;南:淇;西:嶺;北:張姓田)和06078號(戶主劉敘春,所登記的土地含有名稱“三丘田”,但沒有填寫四至);現存涼水井鎮(zhèn)人民政府的1981年《山林經營證登記表》第43頁、戶主劉運淼、證號1062號和第44頁、戶主劉少金(與劉紹金系同一人)、證號1059號,二者均登記有 “三丘田”名稱;1985年4月10日被申請人頒發(fā)的《山林經營證書》兩份,編號分別為1059號(戶主劉紹金,登記 有“三丘田”名稱,四至為:東:楊家坪;西:運淼;南:三丘田;北:水淇)和1062號(戶主劉運淼,登記有 “三丘田”名稱,沒有填寫四至)。
被申請人調取的證據有:現保管在涼水井鎮(zhèn)人民政府的原張家坪公社楊家坪大隊1981年核發(fā)給盧家生產隊的5份《山林管業(yè)證》(存根),共登計26塊山林的相關檔案資料。
2021年7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沅政決字〔2021〕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懷府行復字〔2021〕61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該處理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2022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沅政決字〔2022〕6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懷府行復字〔2023〕6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該處理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2024年4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認定爭議地所有權屬于第三人,爭議范圍內1號小班(具體見裁決示意圖)營造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劉進先家所有。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沅陵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撤銷了爭議地范圍盧業(yè)生和盧詩金新換發(fā)的林權證,盧業(yè)生的證書號為:湘林證字(2008)第068477號,小班號220號;盧詩金的證書號為:湘林證字(2008)第068453號,小班號218號。同時撤銷了劉進先新換發(fā)的3本不動產權證,即:1、湘(2017)沅陵縣不動產權第0000362號,小班號214號;2、湘(2017)沅陵縣不動產權第0000369號,小班號215號;3、湘(2017)沅陵縣不動產權第0000358號,小班號219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申請人提供的《社員自留山使用證》、第三人提供的《山林經營證書》均為發(fā)給村民個人的權屬證,雙方均未能提供林業(yè)“三定”時期的集體所有權證(如《山林管業(yè)證》等),證上所載內容均有瑕疵,但均涉及爭議山,效力相當。被申請人憑盧家生產隊(組)的5份《山林管業(yè)證》(存根)登記的26塊山林中沒有包含爭議山而否定該組提供的《社員自留山使用證》的效力,理由不充分。另,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提供的兩份自留山證一個填寫簡單一個填寫詳細為由,對其真實性懷疑,證據不足。
二是處理決定中沒有查明爭議山的經營管理的事實,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裁決沒有證據支撐。
三是遺漏當事人。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對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作出了裁決,依法應當將劉進先列為第三人。
針對以上問題,本府在懷府行復字〔2023〕6號行政復議決定中已經指出,此次仍存在同樣的問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認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