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府行復〔2023〕189號行政復議決定

發布時間:2024-03-22 15:09信息來源:懷化市司法局

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3189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017月出生。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權村鎮。

被申請人: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懷化市鶴城區錦溪北路172號。

法定代表人:向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靜,系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小梅,系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未作處理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918日郵寄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至被申請人處,截止復議申請書落款日期,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其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特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的機構地址是:懷化市鶴城區迎豐街道錦溪北路220號。復議申請人郵寄到“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云集路與玉溪路交叉口東南120米”的投訴舉報材料我局未收到。綜上所述,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申請人于2023918日向“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云集路與玉溪路交叉口東南120米懷化市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官方網站上公示的機構地址是:懷化市鶴城區迎豐街道錦溪北路220號。被申請人未收到該投訴舉報材料。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本案中,被申請人官方網站上公示的機構地址是:懷化市鶴城區迎豐街道錦溪北路220號。申請人郵寄地址錯誤,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投訴材料。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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