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3〕173號
申請人:沅陵縣筲箕灣鎮銀華山村梅子山組;
負責人:謝家寬,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龔云樹,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向榮,湖南龔云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沅陵縣人民政府;
地址:沅陵縣沅陵鎮虎溪路2號;
法定代表人:易中華,縣長;
委托代理人:楊明友,沅陵縣林業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李開軍,沅陵縣林業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沅陵縣筲箕灣鎮野柘村高坪頭組;
負責人:石長雄,該組組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決字〔2023〕2號《沅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筲箕灣鎮“上保沖”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沅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沅政決字〔2023〕2號《沅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筲箕灣鎮“上保沖”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第三人高坪頭組提交的1981年沅陵縣人民政府發放的《沅陵縣山林管業證》與實際情況差異過大,四至無法閉合,依法應當不予采信。二、第三人高坪頭組提交的1981年沅陵縣人民政府發放的《沅陵縣山林管業證》指向的范圍不包含爭議地“上保沖”,“上保沖”與“細里溪”實為兩個山林地點。三、沅陵縣檔案館留存的編號為78號的《沅陵縣山林管業證》載明的范圍實際就是爭議地“上保沖”。四、第三人高坪頭組提交的1991年《土地權屬界限認定書》與實際情況不符,沅陵縣人民政府應當不予采信。五、申請人梅子山組已在爭議地“上保沖”管業二十年以上,依法應當取得該林地林木所有權。
被申請人稱:一、沅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沅陵縣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被申請人有權處理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糾紛,依法受理了申請人的山林糾紛調處申請,并對爭議地進行了現場實地踏查,制作了現場踏查記錄和糾紛范圍圖,組織糾紛范圍相鄰責任山相關村組法人簽字。依法組織了雙方當事人質證及調解。二、沅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沅陵縣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是被申請人采信的高坪頭組《沅陵縣山林管業證》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二是申請人認為爭議地小地名叫“上保沖”而非“細里溪”,糾紛林地范圍已在現場調查勘驗時鎖定,經糾紛雙方及周邊相鄰山主簽字予以確認,糾紛林地小地名叫法不影響糾紛范圍的認定。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府查明:爭議山小地名為“上保沖”(細里溪),位于梅子山公路旁,其四至范圍為:東從密口小路與窯保田小路相交處起向南沿嶺下至溶口止,南從溶口起向西沿農田后坎至橋巖田小嶺止,西從橋巖田小嶺起沿小嶺上至獅子巖止,北從獅子巖起沿小嶺至密口小路與窯保田小路相交處止。爭議地上主要樹種為板栗,面積約250畝,其中沅辰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占24.5畝。
一、申請人梅子山組系原舒溪口公社梅子山大隊梅子山生產隊,持有1981年沅陵縣人民政府核發的78號《沅陵縣山林管業證(存根)》,該證記載的山林地名“街頭溪”,小地名“窯把田”四至為:東至成滿田,南至三谷田,西至家明茶地,北至家中田。申請人長期在爭議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種植了板栗樹。
二、第三人高坪頭組系原舒溪口公社野柘大隊高坪頭生產隊,持有1981年沅陵縣人民政府核發的《沅陵縣山林管業證(存根)》,該證記載的小地名“細里溪”四至(座山)為:東至氼口路邊,南至六村坳公路,西至梅子山村口邊,北至梅子山溶邊。提供了《1991年土地權屬界限認定》,用于證明爭議地位于野柘村與銀華山村村界的右邊,屬于野柘村范圍。
三、2021年,因沅辰高速公路項目涉及爭議地的征收問題,本案申請人與第三人發生林地權屬爭議。2022年1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沅政行決字〔2022〕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2022年5月,本府作出懷府行復字〔2022〕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本府的復議決定和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理決定,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審理階段,被申請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自行撤銷該處理決定。2023年7月13日,被申請人針對該爭議地權屬劃分問題,在重新組織調查取證、舉證質證、現場踏界后作出沅政行決字〔2023〕2號《沅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筲箕灣鎮“上保沖”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書》,對爭議山林權屬以及林木收益分成裁決如下:“1.爭議地“上保沖”林地所有權屬筲箕灣鎮野柘村高坪頭組所有,其四至范圍為: 東至氼口路邊,南至六村坳公路, 西至梅子山村口邊,北至梅子山溶邊(具體面積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實際測繪數據為準)。2.爭議地“上保沖”林木所有權屬筲箕灣鎮銀華山村梅子山組所有。林木收益分配具體到農戶,按“誰造誰有”的原則, 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由筲箕灣鎮人民政府組織協商解決。”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再次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決定前,沅陵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已于2021年12月被注銷了下列《林權證》:申請人持有的湘林證字(2009)第097742號《林權證》登記的“牛欄灣”山林、湘林證字(2009)第097761號《林權證》登記的“長田灣”山林、湘林證字(2009)第097770號《林權證》登記的“一山坡”山林、湘林證字(2009)第097647號《林權證》登記的“上保沖”山林;第三人持有的湘林證字(2009)第057975號《林權證》登記的“象鼻山”山林、第三人持有的湘林證字(2009)第057976號《林權證》登記的“象鼻山”山林。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一、《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爭議雙方為村民小組,被申請人依法有職權根據當事人的確權申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但是,根據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限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是林木收益分成的依據,且申請人的申請事項為“依法將‘上保沖’山林確權為申請人所有”,并未申請將林木收益一并裁決,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將林木收益分成一并處理,屬于超越職權裁決。
二、根據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依申請啟動的行政裁決程序,被申請人理應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事項進行確權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裁決的范圍(四至為:東至氼口路邊,南至六村坳公路, 西至梅子山村口邊,北至梅子山溶邊)與經爭議雙方現場指界并簽字確認的爭議地范圍(四至為:東從密口小路與窯保田小路相交處起向南沿嶺下至溶口止,南從溶口起向西沿農田后坎至橋巖田小嶺止,西從橋巖田小嶺起沿小嶺上至獅子巖止,北從獅子巖起沿小嶺至密口小路與窯保田小路相交處止)不同,其裁決范圍明顯超出爭議地范圍,屬于超越請求范圍裁決。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4目的規定,本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決字〔2023〕2號《沅陵縣人民政府關于筲箕灣鎮“上保沖”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