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3〕171號
申請人:沅陵縣筲箕灣鎮野柘村爐頭組(以下簡稱“爐頭組”)。
代表人:張振明,組長。
被申請人:沅陵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中華,縣長。
一般授權委托代理人:楊明友,沅陵縣林業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沅陵縣筲箕灣鎮野柘村四院組(以下簡稱“四院組”)。
代表人:石如水,組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復議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3〕1號《關于筲箕灣鎮野柘村“胡毛嶺”林地、林木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山林糾紛權屬處理決定結果錯誤,應予撤銷。第一,處理決定將“胡毛嶺”范圍內共64畝林地所有權及其附著的林木認定歸四院組所有是錯誤的。四院組的權屬依據《社員自留山登記表》上登記的面積,相加總面積不超過10畝,且該類登記表并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沒有落款時間和公章,也沒有工作人員的簽名,不應當采信。該權屬依據與爐頭組持有的《山林管業證》相比,不屬于同等效力的證據,即便被申請人根據《社員自留山登記表》裁決,也應當在10畝范圍內裁決山林權屬,而不是對整個爭議地權屬進行劃分。第二,處理決定將“胡毛嶺”范圍內飛播林的林木權屬認定歸四院組所有是錯誤的。爭議地上原來生長的全是松木林,屬于飛播林。爐頭組也一直在對爭議地范圍內的林木進行管理,由于四院組居住地距離爭議地較近,其組民在“胡毛嶺”靠溪邊山地上零星種植了柏木、板栗木,爐頭組出面干預過,沒有效果。被申請人據此將爭議地的林木所有權全部劃歸四院組是錯誤的,飛播林不屬于四院組所有。綜上,請求市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稱:首先,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根據該規定,本糾紛系沅陵縣筲箕灣鎮野柘村四院組與爐頭組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被申請人有法定處理職權。被申請人受理該山林糾紛后,經過了受理、通知相對人答辯、聽證質證、現場勘查、作出處理決定、送達等程序,保障了爭議雙方的權利,程序合乎法律規定。其次,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有利于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故,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合法有據,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
經審理查明:爭議地大地名“胡毛嶺”,四至范圍:東從劉家坳溪邊路起沿溪上至劉金龍、劉金虎屋當頭老路,沿老路上至坳止;南從坳起沿農田下至溪溝里止;西沿溪溝里下至劉家坳老路止;北沿劉家坳老路至劉家坳溪邊路止。爭議地上主要樹種為馬尾松,面積292.24畝。因涉及沅辰高速公路項目征收補償,四院組和爐頭組就爭議山林權屬問題產生爭議,后雙方就爭議山的林木林地權屬劃分向被申請人申請裁決。四院組系原舒溪口公社陡灘坪大隊四院生產隊,爐頭組系原舒溪口公社野柘大隊爐頭生產隊。2005年行政區劃調整時,原舒溪口鄉陡灘坪村、野柘村合并為筲箕灣鎮野柘村,原四院生產隊為四院組,原爐頭生產隊為爐頭組。1981年,被申請人為原爐頭生產隊發放了《沅陵縣山林管業證》,其中登記了山林“胡毛嶺”地塊 ,座山四至為:東至周家山,南至溪邊,西至莊上山,北至溪溝里,面積200畝,林木為松木。經現場踏界,該管業證西至界限含括了“官地坪山”,與實際不符,確有錯誤,但東、南、北三至界限與實地相符。
1984年,四院組和爐頭組因爭議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在原公社領導的組織下調解過一次,但未形成書面的調解結果。后就爭議地塊的權屬雙方都未辦理新的林權證。2021年,因沅辰高速公路項目涉及爭議地的征收問題,兩組之間就爭議地的權屬問題再次產生糾紛,并向被申請人申請調處,被申請人經過現場踏界后作出決 定,后申請人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2022年5月,本府作出懷府行復字〔2021〕1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后申請人不服本府的復議決定和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理決定,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被申請人自行撤銷沅政決字〔2021〕2號行政處理決定,申請人撤訴。2023年7月5日,被申請人針對該爭議地權屬劃分問題,在重新組織調查取證、舉證質證、現場踏界后作出沅政林決字〔2023〕1號《關于筲箕灣鎮野柘村“胡毛嶺”林地、林木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對爭議山林權屬以及林木收益分成裁決如下:“1.爭議地“胡毛嶺”林地范圍劃分,按自然地形進行裁定,以沅辰高速為分界線,爭議地范圍東面1號小班49畝及沅辰高速公路占用的2號小班中的15畝,合計64畝,林地、林木權屬歸筲箕灣鎮野柘村四院組所有。2.爭議地范圍西面3號小班210畝及高速公路占用的2號小班中的18.24畝,合計228.24畝(準確面積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實際測繪數據為準),林地所有權歸筲箕灣鎮野柘村爐頭組所有,林木所有權歸筲箕灣鎮野柘村四院組所有;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時間和分成比例有協議的按協議履行,沒有協議的由筲箕灣鎮人民政府組織雙方進行協商確定。”現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四院組2023年2月20日于沅陵縣檔案館查閱復印后提交的《社員自留山登記表》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草證)》,共涉及18個自留山地塊,經被申請人現場踏界核實,上述權利憑證除涉及小地名“崩坎”等7塊地不在爭議地范圍內,其余的11塊自留山均與爭議地相關聯。另,四院組提供的2002年度《退耕還林分戶建檔卡》8戶手冊和69戶農戶《國家生態公益林資金兌付憑證》,經被申請人在原沅陵縣退耕還林指揮部辦公室、沅陵縣公益林管理辦公室查證資金兌付資料后,核實情況屬實,爐頭組也認可該部分證據。上述證據可以佐證四院組在部分爭議地的經營管業事實。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本機關予以確認。
《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爭議雙方為村民小組,被申請人依法有職權根據當事人的確權申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本案中,爐頭組提交了涉及爭議山“林業三定”時期的山林管業證,經現場踏界,該管業證登記的“胡毛嶺”地塊西至(座山)界限登記為“莊上山”,含括“官地坪山”,與實際不符,確有錯誤,但東、南、北三至界限與實地相符,與爭議地相應界限重合。四院組提交的《社員自留山登記表》、《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草證)》等證據顯示,其在爭議地有自留地,曾進行過填證發證的預備工作。四院組提交的2002年度《退耕還林分戶建檔卡》8戶手冊以及69戶農戶《國家生態公益林資金兌付憑證》等證據顯示,四院組領取退過耕還林補償款,在爭議地存在部分管業事實。爐頭組在被申請人組織的質證環節中也認可了四院組在爭議山部分范圍內的管業事實。《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林業三定’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山林權屬證書所確認的林木、林地權屬,應予維護,不得擅自變更。確有錯誤且權屬仍有爭議的,由原發證的人民政府負責處理。”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被申請人作為首次裁決調查機關,多次鄰近現場踏界,核實有關山林權屬憑證,向相關組民核實權屬事實并進行調查取證,在此基礎上秉承有利于安定團結,方便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結合確有錯誤的《山林管業證》以及管業事實對爭議林地進行權屬劃分,屬有權處理,應予以尊重。
另,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對林木林地權屬進行裁決,根據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本案中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依申請啟動的行政裁決程序,被申請人理應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事項進行確權處理,但該處理決定項將林木收益分成一并處理,屬于超越申請范圍的裁決,且林木收益分成依據的是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故對被申請人該部分裁決內容,應予撤銷。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一)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中第1項、第2項中關于林木林地所有權的裁決內容。
(二)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政林決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中第2項中“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時間和分成比例有協議的按協議履行,沒有協議的由筲箕灣鎮人民政府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該部分裁決內容。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