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4〕4號
申請人:羅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
委托代理人:榮子龍,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鶴城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懷化市鶴城區金海路148號。
法定代表人:鄭明明,區長。
委托代理人:楊通,懷化市鶴城區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魏雯,懷化市鶴城區司法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職責為由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對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事項全部作出書面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的業主,在該處購買了一間商鋪,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EMS快遞單號:1280710847101,申請公開涉及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直至申請復議之日,仍未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予以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進行答復,自被申請人簽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之日起至復議之日止,已經超過20個工作日。在此期間,被申請人既未對申請人作出延長答復期間的通知,亦未在法定期間內履行對申請人進行答復的職責。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法定答復職責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故,請求市人民政府責令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限期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資料,鶴城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23年10月16日簽收,接收后發函交由鶴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鶴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答復,用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日簽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答復人已在法定期限內答復了申請人。綜上,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涉及錦繡五溪商業廣場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6日簽收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于2023年10月19日將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交由鶴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鶴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并用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日簽收。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職責,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應依法積極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本案中,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轉交鶴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并無不妥,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轉辦的情況,其未予告知系程序輕微違法。因申請人已從鶴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得信息公開答復,被申請人未告知轉辦情況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