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該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哪些事項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3.哪些事項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4.如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書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
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5.申請行政復議所需提供哪些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2)明確的被申請人,如有利害關系人的,需列第三人;
(3)明確的行政復議請求;
(4)主要事實和理由;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和落款時間。
2.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2-1?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
2-2?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材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材料
包括:授權委托書原件、代理人的資格證件或身份證明等。
4.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
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證、不動產登記證等。
5.應當由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情形
5-1?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其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5-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受到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