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辰溪縣羅某農藥店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2年1月9日辰溪縣果農張某從辰溪縣羅某農藥店購買了33袋外包裝標注為“山東濰坊丹利特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總養分≥45.0%”的復合肥料,在給自家的冰糖橙樹使用后,出現了大面積的黃葉現象”。懷化市市場監管局于4月12日對張某購買的該批復合肥料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聯合懷化市公安局查證:當事人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復合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二款的規定,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二節第一百二十點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懷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50元,并處罰款12920元。
案例2:懷化市鶴城區某超市哄抬價格案
2022年3月24日,懷化市市場監管局接多名市民投訴,某超市存在水果蔬菜等商品銷售價格過高的問題,執法人員迅即介入調查、進一步核實。經過對該超市各種商品疫情前后的進銷價格比對,查證:精品螺絲椒、黃瓜、西紅柿、沃柑、香蔥、白菜,四季豆等果蔬3月22日開始大幅度漲價,進銷價差率明顯上漲,遠超疫情前水平。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人民群眾必需的商品價格大幅上調的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哄抬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懷化市市場監管局責令該超市立即改正,并作沒收違法所得4113.01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會同縣市監局打擊虛假廣告違法案例
2022年4月8日會同縣市監局接到舉報,會同縣林城鎮大石板村四組某地板店通過抖音虛假宣傳售賣自己的產品,自稱自家所售賣的產品是“全城最低價”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訂購。會同縣市監局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發布在抖音平臺的相關廣告未能提供相關依據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構成了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該局對當事人實施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64.98元;2、沒收廣告費用168元;3、罰款人民幣6000元。
案例4:靖州縣市監局查處并移送涉嫌虛假宣傳案
2022年5月17日,靖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網信部門轉辦的一起《網絡輿情投訴》,某超市經營者向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在經營普通食品的過程中,涉嫌虛假詐騙,靖州縣老年人被騙。該局接到投訴后,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前去核查,在調查核實中發現,當事人為推廣銷售一款名為“干細胞小分子提取液”的普通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44098204673,無保健食品批準或備案文號、藥品批準文號),以贈送小禮品為誘餌邀請老年人“上課”,使用投影儀正在宣傳產品功效,宣稱具有“修復細胞、延年益壽、提高免疫力、提高抗病力、減少生病,有病治病,無病防病。……本產品無任何副作用”。執法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營銷產品和其他證據。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售出78盒,涉案經營額達51900元。該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同時亦涉嫌構成了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辦案機構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靖州縣人民檢察院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5:洪江區市監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例
2022年5月16日,洪江區市監局接到群眾匿名電話舉報稱洪江區某百貨批發部銷售假冒紅牛。該局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核實,發現該店冷藏柜內擺放待銷售的紅牛能量飲料罐身上標注有兩牛相對、牛角平行及TM的圖標和罐蓋上標注有紅牛維生素飲料(英國)有限公司及圖標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第1264582號注冊商標相近似,與舉報情況相符。2022年5月16日,該局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共125件32罐,罰款人民幣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