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年7月13日,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23〕17號),為切實有效推動本辦法各項任務落實落地,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在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關于垃圾分類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的精神基礎之上,以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城〔2020〕93號)和《湖南省地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0〕25號)文件的精神要求,懷化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相繼出臺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并同時啟動相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實效。然而,在當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第一,設施和體系建設不健全,第二,社會公眾參與度不高;第三,制度保障缺失。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但在目前,國家、省內尚無針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專門立法,從而成為我市有效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制度性短板與瓶頸。因此,制定《懷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是勢在必行。
二、起草過程
在廣泛收集、整理與研讀國家、省和其他地方出臺的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之政策以及實地調研基礎上,起草小組擬定出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掛網、去函、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和聽證會等形式,向相關職能部門、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社會公眾等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經過多輪次反復修改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交至懷化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2023年5月11日,懷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專門說明的問題
(一)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計十章五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生活垃圾的定義和分類標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收費制度等內容;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主要內容包括規劃編制、配套設施的建設及用地保障、收集容器的設置等內容;第三章源頭減量:主要內容包括鼓勵垃圾減量,生產和包裝環節減量、餐飲行業減量、綠色辦公、無紙化辦公、農副產品上市和進城管理、“限塑減塑”等內容;第四章分類投放:主要內容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大件垃圾的處理、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等內容;第五章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主要內容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單位的要求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第六章分類處理:主要內容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要求和禁止性規定,以及生活垃圾回收與資源化利用和環境補償等內容;第七章社會參與:主要內容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帶頭示范、宣傳教育、社團及行業參與、社會監督員、公眾投訴與舉報等內容;第八章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考評、執法等,以及建立臺賬制度、信用記錄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等內容;第九章法律責任:主要內容包括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追責形式;第十章附則: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及其施行時間。
(二) 需要專門說明的問題
1.適用范圍
第一,依據2022年7月26日懷化市委六屆三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懷化市委關于加快建設懷化國際陸港,全力推動高水平開發高質量發展的決定》,其明確了要做大做強中心城區,加快推進鶴中一體化融合發展,故把中方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管理辦法》中來,具有前瞻性。第二,鑒于懷化市現階段之實際情況,將其他縣市區全部納入《管理辦法》實施范圍內確實存在較大的困難,故在第四十九條中作出了靈活性的規定,即“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將物業管理委員會確定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懷化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一)暫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是確有困難未成立;(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以及該條第四款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要求和其他職責參照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故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賦予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之地位。
(三)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屬于政府規范性文件,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其不得創設行政處罰。因此,在《管理辦法》中對法律責任只作出原則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