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懷化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群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每年四月全省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愛衛會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活動。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七條 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愛國衛生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五)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愛國衛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組織,確定責任人員,實行庭院、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環境和衛生秩序責任等制度,做好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參加本單位和社區(村)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公共設施,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工作網絡。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宣傳普及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特定群體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衛生健康知識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影劇院、賓館、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環境衛生治理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改水、改廁、污水治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和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建設。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頻次和項目進行水質檢驗。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常規水質檢測和儲水設施清洗消毒。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農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處理系統,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家庭應當搞好家居衛生,積極參與病媒生物滅殺活動。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貯存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誠信自律,配備防蠅、防鼠、防蟲、防塵、防腐設施,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嚴禁出售病死、毒死或者來源不明的畜禽肉品和水產品,以及腐爛、霉變和受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三條 提倡全民控煙,廣泛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學校、醫院、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四條 公民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塑料袋、檳榔渣等廢棄物;
(三)在綠化帶、風光帶、溪河兩岸等公共場所種菜;
(四)焚燒冥紙或者在出殯途中拋撒冥紙;
(五)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
(六)向花壇、下水道、綠化帶、城市水域掃入或者傾倒垃圾;
(七)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八)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衛生創建規劃,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鎮街、衛生村居等創建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并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