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3月,A先生向懷化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某分中心投訴稱:2015年2月,A先生與其父后妻發生財產繼承糾紛,某縣人民法院對此糾紛案作出了裁決與調解,出具了協助查詢書和調解書。2015年5月,A先生持查詢通知書到某縣X銀行查詢到其故父美元存款3000元,但A先生說尚還有500美元存款沒有落實,要求X銀行查詢其故父所有存款。X銀行拒絕查詢。遂A先生向保護中心投訴。
處理過程
懷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某分中心及時按規定將投訴轉交X銀行某縣支行辦理。該行工作人員高度重視,及時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并作出如下處理:一是詢問辦理查詢當事人情況,核實人民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和調解書所要求的內容,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僅要求X行協助查詢A先生故父在本行存款3000元,沒有涉及查詢500美元事宜。二是向客戶A先生闡明辦理此例查詢法律法規之規定,并告知其辦理相關查詢業務必須出具法律文書附件材料,才能進入查詢程序辦理業務。三是積極向上級分行反映類似涉及遺產繼承糾紛業務辦理存在的問題,同時建議當事人A先生完善相關法律手續辦理后續相關業務。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案例中,X銀行某縣支行工作人員,在辦理查詢業務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程序規范,聯系投訴人及時,處理回復到位。
案例啟示
一是維護個人權益,法律是最好的武器。但對維權訴求要考慮全面,在法律法規框架下,才能順利合規合法完成相關服務意愿。同時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熟知金融相關法規,金融維權方能達到意愿。A先生在維權中,向法院提供的維權訴求要素不全,考慮不周,從而導致其個人意愿不完滿和金融部門操作望規止步。二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要把法律法規貫穿于服務之中。即明確法律責任,又做到熱情服務,以提高金融部門和社會民眾整體維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