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憲法?
答: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中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 ”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胡錦濤同志指出,現行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2.憲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憲法的內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內容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某一個領域。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第二,憲法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依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以憲法為依據。
第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正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嚴格。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
3.我國憲法就土地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1)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3)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5)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4.我國憲法如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3)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我國憲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答:(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搜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答:(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7.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答:(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8.人大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答:(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9.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方式有哪些?
答:(一)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二)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三)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四)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五)詢問和質詢;(六)特定問題調查;(七)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10.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撤銷哪些人員的職務?
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2014-12-02 08:18:57 來源: 天津日報(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