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發布時間:2019-04-16 08:30信息來源:懷化日報

鄧洪喜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

【基本案情】

1999年以來,溆浦縣新田鄉形成以嚴紹橋為老大,鄧洪喜、戴小紅、陳文福、戴英華、舒孝壽等人為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實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溆浦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2006年嚴紹橋黑社會性質組織被搗毀,而鄧洪喜一直外逃,直至2018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鄧洪喜積極參加以嚴紹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多次進行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組織的進行故意傷害、綁架、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鄧洪喜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鄧洪喜系嚴紹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時間長達40余小時,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裁判結果】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鄧洪喜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黑惡勢力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蝕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眾對黑惡勢力深惡痛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也是司法機關歷來的懲治重點。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和部署,堅持依法嚴懲方針不動搖,在審判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骨干成員鄧洪喜時,依法判處其死緩,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提高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信心和決心,維護社會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