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以來,被告人蔡波、劉濤、鐘榮泰等一伙經常糾集在一起,與劉明超、謝景宏等一伙為尋私仇相互報復,多次在辰溪縣城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蔡波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
一、聚眾斗毆罪 2018年2月26日,因黃杰、劉代旭被人拿刀追砍,被告人蔡波、劉濤、鐘榮泰和周祿高等人邀約謝子豪、黃杰、楊鑫等人欲找對方報仇,并與對方約定到老城影劇院、辰溪二中等地斗毆未果。當晚21時許,被告人蔡波、鐘榮泰、劉濤和周祿高、劉代旭等十余人在好聲音KTV,欲與有過節的張沐彧、謝景宏等人持械斗毆,被人制止后被趕來的民警抓獲。
2018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蔡波為幫李康出氣報仇,組織人員持械前往辰溪縣城劉曉公園欲與劉明超等人進行斗毆未果。當天下午,被告人蔡波和李康在周記飯店附近被劉明超、謝景廷、謝景宏、楊自成等人持刀追砍,因逃離及時未受傷。當晚21時許,被告人蔡波、劉濤、鐘榮泰和李康、楊鑫等十余人與劉明超等人在順天網吧門口持械斗毆。隨后被告人蔡波等人又在東星夜宵店門口,毆打王家輝、歐吉偉等人。
二、尋釁滋事罪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蔡波和余紹奧、王森、戴俊杰等人持械在辰溪金沙商行無故毆打歐陽道崢。后蔡波發現自己女友的前男友鄧其超也坐在門口,借故又將矛頭指向鄧其超,用刀將其砍傷,并在追砍過程中,又將旁邊的謝秀松砍傷。
【裁判結果】
結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辰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蔡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鐘榮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
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蔡波、劉濤、鐘榮泰與李康、楊鑫、周祿高、黃杰、劉代旭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一股當地的惡勢力,多次與他人在辰溪縣城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且被告人蔡波又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他人受傷。上述惡勢力團伙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極壞。
依法懲處惡勢力犯罪分子,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是人民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要舉措,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